畢業門檻
修業規則
1. 本研究所必需修滿及格必修暨選修課程達專業必修科目12學分 (不含畢業論文6學分)、選修科目至少應修24學分、畢業總學分為42學分(不含英文選修4學分)以上,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之各項考試及本研究所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始可畢業。
2. 畢業標準:畢業前(1)投稿論文刊登(或接受)於專業期刊或學報一篇;或於國內、外研討會親臨發表論文一次。(2)參加所方認可國內外競賽一次。
3. 研究生於研究所一年級下學期末前仍未取得相當於多益520分或全民英檢中級複試,則二年級需修習「實務應用英文一」及「實務應用英文二」課程及格後,使得畢業。
4. 每學期選修最少3學分,但修業年限逾二年者,不受此限。